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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标注册

作者:admin   2015/5/14 11:43:27

境外商标注册由道贤国际部专门负责,道贤与世界上包括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国家/地区的事务所建立了合作关系,为您的国际申请扫除了一切障碍。

   (一)申请建议:
世界上有二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的企业没有必要在所有的国家和地区申请商标,以下因素可以供您参考:
1)产品销售地、与竞争对手的主要竞争市场;
    2)产品有较大或潜在较大消费市场的国家;
   3)产品有较大生产能力的国家;
    4)具有较大同类产品交易市场的国家。
(二)申请途径: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1)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15年6月5日,马德里联盟共有95个缔约方。
2)国际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国际注册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3)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拥有我国国籍。另外,台湾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4)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 “马德里协定” 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5)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流程
(1)准备材料
a、 当国受理通知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
b、 商标图样;
c、 营业执照;
(2)提交申请
a、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三十天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法文)寄国际局;
(3) 国际审查
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以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
b、 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齐备手续;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并在已经或者即将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查之后会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时间一般6个月左右。
c、该国际商标注册证明,不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证明;其意义在于,该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是其后申请人进行商标的后期指定、变更、转让、续展等一系列活动的基础。
(4) 指定国审查
a、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
b、协定国和议定书国审查
c、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并需向国际局声明该驳回。
d、协定书规定,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一年,也就是说,如果指定保护申请在一年时限内未遭到驳回,则该申请自动得到保护(按议定书的规定,成员国可根据需要,将有权驳回时限延长至18个月)。
e、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

2、单一国商标注册介绍
1)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到国外注册商标越来越引起重视。逐一国家注册商标是指企业通过代理人或者经销商或者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办理商标注册。
2)由于进出口的需要,为了避免发生商标侵权,向商标输出国家注册商标是必不可少的。根据需要逐个注册是最简单快捷的方式。
3)、单一国家商标注册的特点
a、单一国家注册形式快捷、便利,注册周期视各国法律和惯例而定,部分国家注册时间较短,注册费用较低廉。
  b、如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可以随时地与国外律师事务所联系,对申请国注册的进展情况可以及时了解。
  c、大部分国家不要求申请人在本国有基础申请或注册。
4)、申请人提供文件
a、委托书:由本司提供,申请人签名盖章;
b、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c、申请人名义和地址中英文;
d、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e、商标图样。

3、欧盟商标申请
欧盟成员国名单 :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这6个是创始成员国)、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拉脱维亚、立陶宛、爱沙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
(1)、 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 :
  a、 费用低。只须提交一份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八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b、 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二十八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c、 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d、 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六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e、 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三个类别商品或服务,超过三个类别的,每增加一类费用须另外收取。
(2)、 欧盟商标的基本注册程序如下所述 :
  a、 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
  b、 欧盟商标局将申请内容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便在同一时间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
  c、 审查通过后,进入三个月的公告。在这三个月里任何第三者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d、 如果没有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可以在一年内获准注册;

  e、 申请注册周期约6-9个月;

      f、欧盟商标仅发电子证书,不发纸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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